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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被办案人员抓获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被办案人员通知到案的,这是由不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差别所决定的。
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与暴力犯罪明显不同——暴力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跑或者报复他人继续犯罪危及他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于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办案单位一般会采取立即抓获的方式;而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则发生在职务活动或者经济活动过程中,被职务活动和经济活动所掩盖,比较隐蔽,有些甚至难以界定是正当的职务、经济活动还是一般的违法以及是一般的违法还是犯罪。同时,犯罪嫌疑人也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需要继续履行职务或者从事经营,不存在给他人和社会立即带来危险的紧迫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办案单位没有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身控制的必要性。
由于存在上述差别,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直接抓获的比例比较低;更多的情形是,办案人员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到案后,办案人员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暴力犯罪进行一次讯问一般能够覆盖全部犯罪事实,而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往往需要多次讯问才能覆盖全部犯罪事实,这是由不同类型的犯罪内容多少及复杂程度不同所决定的。
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犯罪的实施一般需要对利益、风险、得失冷静地权衡,犯罪的过程比较隐蔽,而且有了职务和经济活动的便利,犯罪次数、数额与涉及的罪名可能会比较多,跨越的时间空间范围比较大,涉及的事实与人员比较复杂。而突发的暴力激情犯罪则大多短暂激烈,涉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和事实、人员都比较有限。
由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存在上述特点,导致犯罪嫌疑人到案和对犯罪嫌疑人讯问与暴力犯罪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别。这种差别,对于自首的认定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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