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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事律师 刑事会见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3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犯罪

刑事手段是商战中的终极武器。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攻防一方利用对方与控制权争夺有关或者无关的涉嫌犯罪行为加以控告或举报,诉诸刑事程序,能够起到极强的威慑效果,迫使对方妥协,甚至直接造成毁灭性打击,最终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常见的罪名除一般公司存在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外,还包括上市公司特有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内幕交易罪等证券犯罪。

1.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一项针对公司内部人员的常见罪名,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因该等罪名锒铛入狱的不在少数。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一方为了寻求资金支持,可能铤而走险,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利通过各种途径从公司挪用资金,埋下挪用资金的隐患;此外,攻防一方也往往会对对方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的渎职行为加以挖掘和整理,并通过该等罪名向公安机关举报,直接以限制自由的方式实施致命打击。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五条1、第六条2和第十一条第二款3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是:进行非法活动的6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10万元“数额巨大”标准是:进行非法活动的2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400万元以上。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刑法》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为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内容,2016年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并未能就数额标准予以明确,目前仍处于空白地带,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2)经典案例

在港股上市公司雷士照明(02222.HK)的控制权争夺中,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与董事长王冬雷在经销商层面和股东大会层面的斗争中均已落败出局,随后其在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的违规证据也被曝光,引发了14年的刑期。而这14年的有期徒刑,罪名之一便是挪用资金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控制权争夺期间,吴长江为了筹建个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雷士大厦”项目,决定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多家重庆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照明重庆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质押担保等手续。后吴长江在没有经过雷士照明董事会决议及授权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照明重庆子公司存在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存款,为个人公司先后申请9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雷士照明重庆子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9.24亿元。

上述贷款发放后,均被吴长江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后由于吴长江未能按时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照明重庆子公司的5.5亿元保证金被银行强行划扣,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吴长江因此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又因其他职务侵占事项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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