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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经营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竟触罪获刑
案情简介:在自行开设的经营场所从事期货交易,可行吗?
吴某某在一地区开设经营场所,用以私自开展期货买卖交易活动,并雇佣他人在该经营场所从事期货买卖相关筹备、运行等工作。吴某某所采用的买卖交易操作方式是:每当购买人进行一次买卖,经营场所便要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吴某某在非法从事该交易活动四个月左右时,便准备投案自首,却恰巧被公安机关抓获。截至案发之时,吴某某所设经营场所非法经营期货数额共计人民币六百多万元,经营期货买卖七百多次,收益数额为人民币二十多万元。
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在未经批准的场所从事期货交易,触犯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吴某某于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彩票,再如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其次,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没有经营期货业务的资格而经营,或者虽然有经营期货业务的资格,但是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经营期货业务。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例如,在我国内地从事黄金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现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及黄金进出口的,均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综上,非法从事期货交易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行为人未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期货交易买卖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形式多样,现下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来进行各种形式商业活动的屡见不鲜,但要在合法范围内开展,已有人因在微信上擅自代购、销售彩票、香烟、美瞳等,均以非法经营罪获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明白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如有疑惑的地方,可以及时向法邦网的专业律师咨询,以免一不小心违法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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