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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微信号被拘留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462人看过举报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20196月,阳某某在网上看到有人高价收购微信号,便琢磨着如何通过网络低价收购微信号,待达到一定数量后,再打包高价卖给其他买家。

一开始,阳某某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以100元左右/个的价格购买微信号,但收到的微信号数量太少。随后,阳某某又通过加微信群、网上发广告等途径,从他人手中购得大量实名认证的微信号。

据阳某某供述,这些号大多来历不明。收购来后,他会先登录这些账号,根据使用年限、次数、朋友圈发布情况、微信支付活跃程度等做好信息登记和价格表,再打包卖给其他下家。

202010月,阳某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

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6月至202010月,被告人阳某某通过微信群非法收购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加价转卖获利二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人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处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微信交易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而网上微信号买家都是为了借用微信号身份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逃避监管机关追踪调查。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轻信高利诱惑,出售个人微信号,不断提高防范意识,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1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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