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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银行卡的使用范围日益广泛,银行卡业务也早已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通过银行卡交易实施或构成的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尤其近年来,关于出借、出售、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类的犯罪也愈发增多,那么,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或出售给所谓的“朋友”或其他人,究竟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
出售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银行“通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所以,作为银行卡的申领人,如果将自己的银行卡随便脱离自己的“掌控”,转借或出售给他人,可能会突然收到银行的短信“通告”,停止名下的某某银行卡非柜面的所有支付业务等,或者要求配合公安调查等,进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类案件近年来也是频发,很多当事人不胜其烦。
出借或出售或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追究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出借或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或朋友,如果他人利用该银行卡从事刑事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银行卡信息的登记人即所有人可能会作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广东茂名的李某某因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进行过账,被司法机关以“明知李某志实施诈骗行为而出借银行卡过账”为由,追究诈骗罪共犯刑事责任,此类案件不胜枚举。
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其行为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卡出借或出售给“朋友”或其他人后,他人利用该银行卡从事哪些行为,自己是无法控制的,甚至有时候自己也不清楚具体怎么回事,就被公安给抓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河南驻马店的刘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被司法机关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为由,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责任,而且近年来,类似行为最终被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也是非常之多。
比如:江苏高邮的吕某强因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抽取费用,被司法机关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为由,追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责任。
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第三方追究还款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银行卡出借他人后,一般都是用来收取钱款,而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作为收款一方,银行卡的信息登记人可能会被受害人追究民事赔偿或还款责任,从而陷入司法讼累。
银行卡作为个人合法申领的 “个人财产”,某种程度讲具有“人身属性”,作为申领登记人如果“任性处置”,其可能的后果与法律风险都是一个普通人的“不能承受之重”,故行为有度,自由无价,凡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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