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律师 有谅解书会判缓刑吗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09人看过举报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黑子,男,196482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因涉嫌故意罪,于2020724日被大石桥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蒋春辉,大石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712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大石桥市上,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1和发生口角,回自家取出斧子返回,产生砍死高某1和后再自杀的念头,并持斧子砍中高某1和左上臂、左肩部、右前额处,在继续追砍时高某1和躲开,后李某某被超市老板王某1制止,其持斧子逃离现场。2020723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让所在三道岭村治保主任王某2帮忙报警投案,并在家中等候民警到来,当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被大石桥市周家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大石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1和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诊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向公诉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其亲属在诉讼中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高某1和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书证;证人高某2、王某1、王某2、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高某1和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凶器故意,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724日起至20227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39539

  • 昨日访问量

    485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