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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规定、立案追诉、量刑标准资深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837人看过举报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信息网络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互联网接入指负责将用户的计算机或局域网与公用网连接在一起,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企业叫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AP)或互联网服务商(ISP)。服务器托管是指将自己的服务器放置在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房中,借助机房完备的网络接入、稳定性保障等方面的优势,运营网站。网络存储,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将存储设备连接在计算机网络,并配以辅助软件和硬件,实现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从而提高犯罪分子存储设备的利用率、降低数据存储成本。通讯传输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网络,实现数据传递,实现远程连接。广告推广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制作或者投放广告,进行广告宣传,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从而推广产品或者服务。支付结算又称转账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表现为服务方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平台,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cv猎德A”出口,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eryy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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