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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得手后杀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发布者:孙玉芳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9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1990826日晚,犯罪嫌疑人尹X伙同杨某在河南省新乡XX,以前往新乡县XX找人为由,乘车将司机李X驾驶的红色“奔马牌”轿车,骗至获嘉县XX一鞭炮厂附近,后尹X以上厕所为由让司机停车,二人乘司机不备,将提前准备好的麻绳套在司机李XX颈部勒至昏迷,将其拖至后排,反绑其双手、双腿。抢劫得手后,由杨XX负责在后排按住司机,尹X驾驶汽往南走。汽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因被害人李X苏醒后极力反抗,尹X停下车打开后门,伙同杨某用尖刀在其颈部、背部、臀部相继捅刺28刀致其死亡……

案发后,尹X畏罪潜逃至新XX,并漂白身份隐藏三十年,直至2020年才被抓归案。本案经新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3724日移送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乡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尹X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致人死亡,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乡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814 受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本律师担任尹X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指派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研判、仔细分析,本律师随对侦查机关确定的罪名产生异议。本案是因抢劫出租车,而引发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抢劫出租车。卷宗材料显示,案发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只是预谋抢劫车辆、没有预谋杀人。据同伙杨某在侦查机关交代:他们先是用绳子勒住司机颈部,然后用菜刀平面朝司机头上砸了几下,把司机砸晕后,弄到后排用绳子反绑住双手、双腿,由杨某按住司机,尹X开车往南走。车走到小冀街里,司机醒了就嚎开了,尹X给我一条毛巾叫我堵司机嘴,我往司机嘴里塞没塞进去,尹X将车开的很快,开出小冀街往前走了约50米,我说不中,我按不住他,尹XX递给我个尖刀说捅死他,我接过刀子没敢动手,仍用手按住他,这时汽车驶过一个小桥约10米,尹X将车停下……

以上证据证明,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李X打晕并弄至后排,反绑住双手、双脚之时止,抢劫犯罪已经完成,抢劫目的已经实现。他们之所以将司机李X杀害,目的是害怕抢劫罪行暴露进行的灭口。本案的抢劫和杀人行为看似分开,其实都是围绕抢劫犯罪进行的,杀人只是抢劫犯罪中致人死亡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不应当单独立罪。故,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尹X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1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尹X只是涉嫌抢劫、盗窃犯罪,故意杀人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取消了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尹X“故意杀人”罪名,最终认为,被告人尹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两次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023119日依法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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