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培锏律师

  • 执业资质:1370320**********

  • 执业机构: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面部、耳廓损伤程度标准(轻微伤)

发布者:曹培锏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95人看过

 

面部、耳廓损伤程度标准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 cm2 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100px 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III度松动 1 枚以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