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曹培锏律师
执业资质:1370320**********
执业机构: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曹培锏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495人看过
面部、耳廓损伤程度标准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 cm2 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100px 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III度松动 1 枚以上。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