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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故意之辩——专业律师赵飞全为周某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系某电商平台个体经营者,主营日用百货。2025年6月,周某从某批发市场购进一批品牌运动鞋对外销售,进货价80元/双,售价120元/双,共计进货500双。部分消费者收货后反映鞋子存在开胶、断底等问题,经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经检测机构鉴定,该批次运动鞋部分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周某立案侦查,认定销售金额6万元(已售500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辩护工作。经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周某,赵律师锁定以下辩护要点:

第一,周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周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已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核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查看了产品合格证明、确认了产品外观包装完好,不具备专业的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无法发现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不应被推定具有主观明知。

第二,涉案金额计算存在问题。周某在销售过程中开展了“买三送一”促销活动,实际售出500双中有100双属于赠品,未产生实际销售收入,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剔除赠品后,实际销售金额仅为4.8万元,未达到五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三,周某具有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辩护人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本案中,周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已尽到了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进货查验义务——核验供货商营业执照、查看产品合格证明、确认产品外观包装完好。其不具备专业的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无法发现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在供货商提供了完整资质文件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周某有充分理由相信所购产品为合格产品,不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此外,周某开展的‘买三送一’促销活动中,100双赠品未产生实际销售收入,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实际销售金额仅为4.8万元,未达到五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恳请贵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5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再次印证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故意”和“销售金额”两大核心要件的重要性。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通过精细化的金额计算和主观故意的有力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进货时务必保存好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这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更是面临刑事追诉时证明“主观不明知”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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