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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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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写一个人名的财产归属大揭秘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7次举报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统计,在婚姻关系中,约有 70% 的家庭其主要经济来源为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居住,仍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专属于受伤一方所有。约有 30% 的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避免了财产纠纷的发生。

二、婚姻存续期间一人名下财产的归属情况



(一)婚后买房写一人名的归属判断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得房产,但夫妻双方约定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人的名但归属于双方的,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婚后买房也存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全款出资买房且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其一方个人财产。

(二)婚前房屋婚后征收补偿款的归属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甲男与乙女系夫妻,甲男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征收协议》并获得补偿款 100 万元。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为甲男个人财产;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被拆迁后,居住其中的乙女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

(三)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售增值部分的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而不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 26 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 “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三、分居期间及特殊情况下财产归属


(一)分居期间财产归属判断

夫妻分居期间,虽然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但此时财产的归属情况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对婚后财产没有作出约定,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4 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例如,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在此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经营所得等若无特殊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据统计,约有 80% 的分居夫妻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会依据此规定来判断财产归属。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接受赠与的财产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是赠与个人的,那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在分居期间收到来自亲属的明确指定赠与个人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特殊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在分居期间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财产。以何某与肖某为例,婚后共同购买客车一辆,在双方协议离婚期间,丈夫肖某擅自将客车卖与第三人,并将所获价款 72000 元据为己有。事后妻子何某多次协商要求分割卖车价款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严重损害了何某的财产利益,依法判决肖某支付何某客车分割款 4 万元。

  1.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夫妻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比如,夫妻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但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就准予分割共同财产。

总之,在分居期间及特殊情况下,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在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一定条件。

(一)有效约定的条件

  1. 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必须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年满 18 周岁且精神正常的夫妻可以签订有效的财产约定。

  1. 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双方应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约定,确保约定内容是真实的内心意愿表达。比如,若一方以威胁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财产约定,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归属。例如,夫妻不能约定将他人的房产归为自己所有。

  1. 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这样可以明确约定内容,避免日后产生争议。例如,夫妻双方可以签订详细的财产约定书,明确列举财产状况,如房屋坐落、房产证号、车辆品牌、车牌号、存款金额等。

(二)对内效力

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不法情形,约定一经作出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该约定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实现婚姻家庭内部的自治。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物权变动应以书面协议的订立时间或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准。

若夫妻财产约定是在婚前订立,因其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从属性,故只能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发生效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但夫妻财产约定并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只要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约定证明力更高一些。

(三)对外效力

非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以负债的夫妻一方财产清偿。反之,若第三人不知道夫妻双方已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则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民法典对取得夫妻财产的第三人不仅要求须为善意,且其标准亦高于一般情况下的善意标准。当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时,第三人只有在主观上是不知情且善意、在客观上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如果该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应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若允许家庭唯一住房被他人善意取得,将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也违背了法律利益权衡的目的。而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则没有不动产的要求严格。

五、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归属的总结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明确划分对于夫妻双方至关重要。在婚姻关系中,了解并正确区分这两类财产,有助于避免潜在的财产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明确了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哪些属于个人所有,使得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有了清晰的财产界限。例如,约有 70% 的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这些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家庭经济贡献方面的平等权益。同时,对于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个人财产的规定,也充分尊重了个人的特殊权益和独立性。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重视对财产归属的认识和管理。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等方式,进一步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配,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矛盾。同时,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秉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尊重对方的权益。

总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规定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夫妻双方也应积极主动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和家庭财产安全。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执行主任、盈科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