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诚、互相友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
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判决认定多次婚内出轨行为属于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行为,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但此前在实践中因存在适用类型过于局限、赔偿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民法典中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采用“列举+概括”的模式有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因为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婚姻走向失败。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夫妻婚内出轨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构成重大过错,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是该院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举措;也体现了民法典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扩大了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此来救济无过错方、且让过错方无可逃遁其责任。
本案中,黄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多次婚内出轨,对对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落入“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裁判,既依法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有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树立修身齐家的诚信形象。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定婚姻制度。专一的感情有利于构建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有利于维护稳定和睦的家庭氛围。这不仅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负有的忠诚义务,更是为人父母的应尽职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直观地从经济上对过错方施以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将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在道德上、法律上予以定性,对过错方予以惩罚,对无过错方予以安抚。在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警醒世人切勿被形形色色的诱惑蒙蔽了双眼,冒法律及道德之大不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