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撒销。
旧《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删除了这一条款。但《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撒销婚姻。请求撒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明确夫妻一方没有签字或没有追认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旧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曾经前后出台过不同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或者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债务,否则其他的一切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认为子女不是亲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发现自己养了十几年的孩子,长的越来越不像自己,从而怀疑是不是自己的亲生的,《民法典》规定对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士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4、设置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需要冷静30天。
这是《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的全新规定,也是最受舆论热议和争议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夫妻协议离婚,需要先申请,然后等待30天的冷静期才能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一方可以随时撤销。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散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属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婿姻登记机关申谪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增加了新的诉讼离婚途径,分居让诉讼离婚更加容易
实践中,根据旧《婚姻法》,如果没有家暴、重婚、赌博等法定情节,想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实际上很难的,几乎第一次起诉都不会准予离婚。
《民法典》增加了“首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这让诉讼离婚更加容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根据旧《婚姻法》,如果没有家暴、重婚、赌博等法定情节,想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实际上很难的,几乎第一次起诉都不会准予离婚。
《民法典》增加了“首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这让诉讼离婚更加容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是关于当存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处理,以及离婚后如何救济的规定。
谁是你的近亲属?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当完全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
何种情形构成无效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我国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除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6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严重违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婚姻。
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8
兼职收入和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
9
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第二类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第三类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第四类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0
诉讼离婚不受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一、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出现,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血亲、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甚至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首次对“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专门界定。
二、明确规定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好的协调了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新增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条款设置目的是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保护家庭关系,维系家庭稳定。根据该条,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为:
1.夫妻双方先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
2.递交申请后等待30天,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3.等待30天满后,可在接下来的30天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证;
4.如果在接下来的30天内没有办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家务劳动补偿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制。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提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现在《民法典》删除了这一限定性条件,将家务劳动补偿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民法典》确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安定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对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最新解释和规定,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婚姻家庭关系朝着法治文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