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迪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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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借时效规定,扫清过户障碍——白迪升律师代理买方成功破解20年无法过户的历史僵局

发布者:白迪升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5-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为白迪升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早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但因房屋上设立了长期未行使的抵押权,导致买方(白迪升律师的当事人)始终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白迪升律师代理买方(原告王先生)成功提起诉讼,并获得了法院的有利判决。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白迪升律师的委托人王先生于2004年向卖方周某、曹某夫妇(二被告)支付了房款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此前,二被告已于2003年将该房屋抵押给融资担保公司(第三人),为5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债务履行期于2004年1月16日截止。在早年诉讼中,法院已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存在抵押登记,过户请求被驳回。卖方长期不配合,而抵押权人百佳公司多年来也未曾主张权利,导致房屋产权长期悬置,委托人权益无法实现。

代理策略与积极作用:

面对僵局,白迪升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抵押权行使期限”这一法律要点作为突破口。在本次诉讼中,白迪升律师团队明确提出: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案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于2004年初,至本次诉讼时已逾20年,远超法定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百佳公司曾在此期限内主张过抵押权。因此,该抵押权已不受法院保护,应予涤除。这一主张直击要害,将复杂的合同履行问题,转化为对担保物权状态的合法性审查,策略清晰有效。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白迪升律师一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百佳公司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判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协助涤除抵押登记。抵押权清除后,卖方(二被告)必须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协助白迪升律师的委托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委托人关于由卖方承担过户税费的请求因无约定且未实际发生而未获支持,但核心的涤除抵押和强制过户诉求均获法院支持,案件取得决定性胜利。


白迪升律师,现就职于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包头市青山区工商联大厦。联系电话:18648492551白迪升律师兼具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2202210519028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抵押担保、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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