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渝0110民初xxxx号
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镇xx号附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号xx号楼第xx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年xxx月x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于xxx年xx月xx日、xxx年xxx月x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xxx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元;2.判令被告重庆xx有限公司、xxx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xxxx元 (损失以xx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xx暂计算至起诉日);3.判令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上述金额共计:xxx元。事实和理由:202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xx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向xx公司的xx项目工地供给xx和xx,燕梓颖公司依约提供了案涉货物,经对账后确定xx公司应支付xx公司xxxx元的尾款。现xx公司仍未支付前述款项,为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xx公司辩称,愿意协商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xx公司尚欠xx公司货款xxxx元,此款由xx公司于202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元,于202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元;
二、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xx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任一期付款义务,xx公司有权申请尚欠款项的全额执行,并有权要求xx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xx元、申请保全措施费xx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x年x月x日起按年利率xx%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申请保全措施费xx元,共计xx元,xx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