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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

发布者:王维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454人看过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为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

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规定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竞业限制属于后合同义务,独立于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与劳动合同是否未发解除无关。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然据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为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除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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