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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假冒电子烟获缓刑:非法经营罪精准辩护实录

2026-06-10

发布者:吕茂林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63人看过举报

电子烟已被纳入烟草专卖品严格监管,未经许可生产、加工、组装电子烟及烟具,极易触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刑事罪名。本案系深圳地区典型的电子烟烟具代加工涉刑案,律师围绕罪名定性、主观明知、犯罪金额、缓刑适用展开全维度辩护,最终实现实刑变缓刑的良好效果,对电子烟行业从业者具有极强的警示与参考价值。

案情介绍

被告人受他人委托,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深圳某园区仓库内组装加工某品牌电子烟烟具,仅赚取单个 1.8 元的加工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烟具成品 5179 个,经鉴定价值约 23.3 万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电子烟烟具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被告人的代加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 “经营” 行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以及犯罪金额认定标准与缓刑适用条件是否成立。

裁判观点与理由

法院依据《刑法》第 225 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65 条等规定裁判如下:

定性认定:电子烟烟具属于新型烟草制品,依法参照卷烟监管,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竞合处理:被告人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金额采纳:公诉机关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报关备案价格计算涉案金额,法院予以确认。

量刑情节:被告人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风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与律师价值

1.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假冒电子烟烟具依法没收。

2.律师价值

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吕茂林律师全程开展精细化辩护:首先就罪名定性、产品属性、经营行为认定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有效降低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其次对涉案金额计算方式提出异议,推动司法机关采用对被告人最有利的报关价格认定犯罪数额;同时积极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结合其初犯、偶犯、仅赚取小额加工费、坦白悔罪等情节,向法院充分论证缓刑适用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最终说服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院宣告缓刑,实现实刑改判缓刑、最大限度保障人身自由的核心辩护目标。

实务指引

1.类案裁判规则

电子烟及烟具依法属于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生产、加工、组装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核定;仅提供代加工、赚取固定加工费、主观恶性较小、坦白认罪、积极认罚的,可适用缓刑。

2.给当事人的建议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子烟生产、加工、组装、销售;承接代加工业务前必须核查商标授权、生产资质与产品合法性;涉案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主动坦白、认罪认罚,全力争取缓刑。

3.给同行的建议

办理电子烟涉刑案件,重点围绕产品属性、许可资质、主观明知、金额核定、地位作用五大要点辩护;积极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加工费低廉、被动受托、未实际销售、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优先争取缓刑。

结语:电子烟不是 “法外灰色地带”,烟草专卖制度红线不可触碰。代加工看似 “小加工费”,背后却是 “大刑事风险”。企业与个人必须严守行政许可与商标授权底线。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擅长知识产权犯罪、经济犯罪、烟草类犯罪辩护,以精准法律适用、有效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处罚,守护合法权益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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