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代理方:原告(总承包施工方)
律师:何政
(一)基本事实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自然人木工班组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该班组承包某项目部分劳务,合同明确约定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由班组负责,因班组引起的责任和事故由班组自负。合同履行期间,班组招用的工人庄某在拆除支模架时被倒塌的支模架砸伤,经治疗后左小腿上段截肢。后总包方、班组负责人与受伤工人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确认赔偿总额105.3万元,由总包方与班组负责人连带赔偿。总包方实际支付完毕后,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及赔偿协议向班组负责人追偿。
班组负责人抗辩:劳务分包合同因承包人为自然人而无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事故系总包方未按图纸施工、混凝土柱钢筋锚固不足造成,与班组无关;受伤工人与总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总包方应自行承担工伤赔偿;其已支付8万元,不应再承担。
(二)代理工作要点
本团队代理总包方,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论证《工伤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该协议系总包方、班组负责人与受伤工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是确定赔偿总额和追偿基础的关键依据。
2.固定受伤工人系班组直接雇佣的事实。 通过情况说明、借条、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明细等证据,证明受伤工人系“刘和坤木工班组”工人,由班组负责人招用、管理、安排作业,工资由班组发放,班组负责人是直接雇主。
3.锁定事故发生于班组承包作业范围。 借条中完整记载事故经过:“由于拆除支模架时上方支模架倒下,导致庄维明骨折”,证明事故发生在班组承包的支模架拆除作业过程中,属于班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范围。
4.精确核算保险理赔及已付款项。 总包方已获保险理赔295353.41元,班组负责人及其项目经理、代班已支付40000元,上述款项均应从追偿基数中扣除,确保主张金额合法有据。
5.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总包方垫付赔偿款后,班组负责人长期未承担其应负份额,依法应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工作成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本团队的核心意见:
认定《工伤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认定班组负责人作为受伤工人的直接雇主,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总包方作为施工方,对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负有责任,酌定总包方承担30%,班组负责人承担70%;
总包方实际损失为1053000元-295353.41元=757646.59元,班组负责人应承担757646.59×70%-40000元=490352.61元;
判决班组负责人支付总包方工伤赔偿垫付款490352.61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14637元,由总包方负担6963元,班组负责人负担7674元;保全费5000元,总包方负担2350元,班组负责人负担2650元。
本团队通过精准锁定直接雇主责任、固定事故作业范围、精确核算保险理赔和已付款项,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垫付款49万余元及利息,并争取到诉讼费、保全费中由对方分担的部分,最大限度维护了总包方的追偿权益。
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