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机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方:申请人(劳动者)
律师:何政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2023年7月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双方签订《退休人员劳务合同》,约定岗位为财务经理,月工资标准13390元,另有每月固定交通通讯补助1100元。自2025年10月起,公司拖欠工资,至2026年5月共计117268.6元。申请人在职期间垫付高铁票等费用4970元未报销。2026年6月,申请人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拖欠工资、报销款及经济补偿。
公司抗辩: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申请人已由案外公司持续缴纳社保,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资格;公司股权变更,基准日前债务由原股东承担;2026年4月、5月申请人未出勤,不应计付报酬;申请人擅自离岗,无权主张补偿和报销。
(二)代理工作要点
本团队代理申请人,重点从以下方面突破:
1.突破“劳务合同”形式,主张实际用工关系。 虽然合同名称为《退休人员劳务合同》,但申请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劳务关系认定的法定情形。公司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按月发放固定工资及补助,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
2.固定拖欠工资的全部证据。 提交工资表、费用报销结算单、公司系统会计账簿截图、与公司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2025年10月至2026年5月工资数额及公司未足额支付的事实。
3.反驳“股权变更债务由原股东承担”。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劳动者的法律效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4.反驳“4月、5月未出勤”。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26年6月之前仍在持续进行工作对接,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期间申请人未提供劳动。
5.主张报销款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垫付费用。 提交费用报销结算单、会计账簿截图等,证明申请人垫付高铁票等费用共计4970元,公司应予报销。
(三)工作成果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本团队的主要意见:
认定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至2026年5月工资共计117268.6元;
认定报销款属于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垫付的合理费用,公司应支付4970元;
两项合计122238.6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经济补偿请求因双方社保关系、合同文本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未获支持,但核心劳动报酬和报销款全部获得支持。
本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拖欠工资及报销款合计12.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