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且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婚姻登记员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单))。
自收到《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未在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
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