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向毒贩购买冰毒,主观上只想购买 5 克用于自身吸食,为此支付毒资 3000 元。毒品邮寄到家后,当事人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冰毒合计净重 30 克。毛发检测结果检出毒品成分,能够证实当事人存在吸毒行为。全案没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存在贩卖、向他人分销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当事人予以刑事拘留。
本案存在一个关键事实:当事人只付费购买 5 克,剩余 25 克系毒品卖家主动多发,当事人并未就多出部分支付任何对价。家属普遍存在疑问:实际只想要 5 克毒品,多出部分是卖家赠送,是否应当按照 5 克来定罪量刑?
二、罪名法律定性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贩卖、运输牟利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查获地点为当事人住宅内,并非物流运输途中,在没有贩卖证据前提下,本案罪名优先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差距巨大:冰毒 30 克如果定运输毒品罪,法定量刑七年以上;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守住非法持有罪名,是本案辩护第一要务。
??实务误区:很多家属认为,多出的毒品不是我要买的,就应当不计入犯罪数量。司法实践中,毒品数量以现场查获的净重为准,本案查获 30 克,定罪数量认定为 30 克,不会直接核减为 5 克。但 “本意购买 5 克、卖家多发、未支付多余毒资、仅供个人吸食” 属于重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律师可以据此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黑龙江衡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