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垫资千万施工,完工后却被要求“下浮33%结算”
2012年11月,深圳某园林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国公司”)与郴州某城投公司签订合同,承建郴江河沿江风光带提质改造工程,合同金额高达2.17亿元。
2013年5月19日,某国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某代表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协议》,将工程中的水施、电施和弱电项目全部分包给李某某个人施工。协议约定:李某某负责全部工程费用的垫资投入,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最终依据,下浮33% 结算。双方确认的工程投标报价为24069485.25元。
2014年5月,工程竣工并移交。然而,李某某在垫付了全部材料款、设备款和工人工资后,迟迟拿不到完整的工程款。2018年,郴州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李某某施工的水电部分审定金额为15432103.04元。某国公司在支付了9319042元后便停止付款,尚欠6115103.04元。更令人担忧的是,李某某因此工程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合计3901251元。
走投无路之下,李某某找到了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
二、办案经过:一审创新突破,二审沉着应对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迅速制定了诉讼策略。
(一)一审阶段:精准锁定三大争议焦点
朱环林律师向法院提出:第一,某国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分包协议应属无效;第二,协议约定的33%下浮比例远超行业惯例,且签订时工程尚未招投标、预算未经评审,李某某无法准确判断利润,显失公平,应依法调整;第三,涉案工程为政府BT项目,回购期利息是基于工程款产生的法定孳息,实际施工人垫资建设,理应享有相应利息。
郴州地区推荐律师朱环林还果断为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购买诉讼保全保险,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一审胜诉:法院采纳律师意见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的代理意见
第一,确认《工程分包协议》无效;第二,将下浮比例从33%调整为10%,判决某国公司支付工程款4569850.74元;第三,判决某国公司支付BT项目利息141361.36元。合计4711212.10元。
(三)二审阶段:沉着应对上诉,守住胜诉成果
某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是33%下浮比例应受法律保护;二是BT项目利息不应支付。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在二审中沉着应对:第一,指出分包协议无效,下浮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当然无效;第二,强调一审调整下浮比例是基于公平原则的正确裁判。关于利息,虽然二审法院以合同无约定为由未支持,但朱环林律师关于“合同无效不等于下浮条款有效”的观点被二审法院全面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工程款4569850.74元的判项。
三、案件结果:二审维持工程款457万元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工程分包协议》无效);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某国公司支付工程款4569850.74元);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BT项目利息);
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判决金额的差距,主要源于 BT项目利息被二审法院撤销,以及由此导致的诉讼费分担比例调整。
一、核心差异:BT项目利息被撤销(约14.1万元)
一审判决某园公司支付李某某BT项目利息141361.36元。但二审法院认为:
合同无约定:李某某与某园公司的《工程分包协议》中没有约定BT项目利息;
非合同相对方:BT项目利息是某园公司与城投公司之间的约定,李某某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据该合同主张利息。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的BT项目利息141361.36元。这是两审判决金额差距的最主要原因。
二、诉讼费分担比例调整(约2.7万元)
由于BT项目利息被撤销,李某某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二审法院相应调整了诉讼费的分担比例:
费用项目 | 一审判决 | 二审判决 | 变化 |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 某园公司承担60000元,李某某承担7159.95元 | 某园公司承担42659.95元,李某某承担24500元 | 李某某多承担17340.05元 |
二审案件受理费 | — | 某园公司承担39479.95元,李某某承担22680元 | 李某某承担22680元 |
综合来看,因利息请求被驳回,李某某在一、二审诉讼费上累计多承担了约4万元。
对比项 | 一审 | 二审 | 差额 |
工程款 | 4569850.74元 | 4569850.74元 | 无变化 |
BT项目利息 | 141361.36元 | 0元 | 141361.36元 |
诉讼费承担 | 李某某承担约7159.95元 | 李某某承担约47180元 | +约40020元 |
某园公司应付总额 | 约471.2万元 + 某园承担诉讼费6万元 | 约456.99万元 + 李某某承担部分诉讼费 | 某园公司少支付约14.1万元利息 + 诉讼费分担变化 |
四、律师观点: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的专业总结
观点一:分包协议无效,下浮条款随之无效——这是本案最大的突破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指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而无效。合同无效,双方关于下浮33%结算的条款亦无效。一审据此调整下浮比例,二审予以维持,确认了这一裁判规则。
郴州地区推荐律师朱环林提醒:合同无效不等于实际施工人丧失权利,但也不等于总包方可以依据无效条款获得不当利益。
观点二:33%下浮比例显失公平——法院有权依法调整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在本案中提出了一个关键观点:虽然合同无效后不能直接参照无效条款结算,但当约定的下浮比例明显不合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法院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本案33%的下浮比例远超行业惯例,且签订协议时工程尚未招投标,法院最终调整为10%,正是对公平原则的有力践行。
观点三:选择郴州地区专业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精准法律判断、敏锐证据分析和有力诉讼策略,是案件在一审获得突破、二审守住成果的关键所在。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施工人维权往往面临合同无效、结算困难等多重障碍。郴州地区推荐律师朱环林提醒:签订合同前务必审查对方资质,发生纠纷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朱环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