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千万工程款被拖欠,实际施工人陷入困境
2012年11月,深圳某园林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园公司”)与郴州某城投公司签订合同,承建郴江河沿江风光带提质改造工程,合同金额高达2.17亿元。
2013年5月19日,某园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某代表公司与李某某(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协议》,将工程中的水施、电施和弱电项目全部分包给李某某个人施工。协议约定:李某某负责项目全部工程费用的垫资投入,工程款结算以郴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最终依据,下浮33% 与原告结算。双方确认的工程投标报价为24,069,485.25元。
2014年5月,工程竣工并顺利移交有关部门。然而,李某某在垫付了全部材料款、设备款和工人工资后,却迟迟拿不到完整的工程款。2015年2月13日,在郴州城投的主持调解下,双方签订了《工程款付款纠纷调解书》,某园公司承诺支付445万元预付款,并约定最终以审计结果重新结算。
2018年,郴州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李某某施工的水电部分送审金额为20,735,428.81元,审定金额为15,432,103.04元。然而,某园公司在支付了9,319,042元后便停止了付款,尚欠6,115,103.04元工程款。更令人担忧的是,李某某因该工程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合计3,901,251元。
走投无路之下,李某某找到了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寻求帮助。
二、办案经过:朱环林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制定三大诉讼策略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迅速锁定了本案的三大核心争议焦点:
(一)确认《工程分包协议》无效——为维权扫清障碍
朱环林律师指出,某园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李某某,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包协议应属无效。这一认定为后续工程款重新结算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33%下浮条款显失公平——申请法院予以变更
朱环林律师在案件代理中敏锐地发现:涉案工程在签订分包协议时尚未招投标,工程预算也未经财政评审,李某某根本无法准确判断工程利润。而协议约定的33%下浮比例远远超出工程行业市场的约定俗成。李某某因此工程仍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390余万元,双方利益极度不均衡。
朱环林律师据此向法庭主张:该分配比例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变更。这一观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三)BT项目利息应归实际施工人享有
涉案工程为政府BT项目(建设移交),回购期限为三年,某园公司与城投公司约定的回购期内利息按商业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 计算。朱环林律师主张:利息是基于工程款产生的法定孳息,实际施工人垫资建设,理应在工程款之外享有相应的利息收益。
(四)果断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能够执行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朱环林律师果断为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这一举措不仅给对方施加了巨大的诉讼压力,更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精准确定被告范围——避免诉讼纠合
针对原告最初将某园公司、陈某某及城投公司均列为被告的诉讼方案,朱环林律师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分析:陈某某系某园公司员工,其签订分包协议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个人责任;城投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完毕,依法不再承担垫付责任。精准锁定责任主体,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三、案件结果:法院采纳朱环林律师意见,判决支付471万余元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确认李某某与某园公司于2013年5月19日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无效;
第二,判决某园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工程款4,569,850.74元。计算方式为:审计金额15,432,103.04元×90%-已付款9,319,042元=4,569,850.74元;
第三,判决某园公司支付李某某BT项目利息141,361.36元;
以上合计4,711,212.10元。同时,法院判决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67,159.95元,由被告某园公司承担60,000元。
四、律师观点: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的专业总结
观点一:合同无效不等于权利无效——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法律保护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指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建设且工程验收合格,其投入的材料、设备和人工已经物化在工程中,依法享有获得工程款对价的权利。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郴州地区推荐律师朱环林提醒广大实际施工人:不要因为合同无效就放弃维权,法律对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有专门的保护制度。
观点二:下浮比例并非“约定就必须遵守”——显失公平可依法调整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在本案中提出了一个新颖且关键的法律观点:虽然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无效后下浮条款能否参照适用存在争议,但当约定的下浮比例明显不合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法院可以依据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本案中,33%的下浮比例远超行业惯例,且签订协议时工程尚未招投标、预算未经评审,原告无法准确判断利润。法院最终将下浮比例调整为10%,正是对公平原则的有力践行。这一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观点三:BT项目利息是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主张:BT项目的回购期利息本质上是工程款的法定孳息,是基于工程款产生的收益。实际施工人垫资完成了工程建设,理应享有工程款对应的利息收益。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利息141,361.36元。
观点四:选择郴州地区专业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同时担任郴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郴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与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5年开始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朱环林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
朱环林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精准法律判断、敏锐证据分析和有力诉讼策略,是案件最终取得胜诉的关键所在。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施工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合同无效、结算困难、主体不明等多重障碍。郴州地区推荐律师朱环林提醒广大工程建设者:签订合同前务必审查对方资质,发生纠纷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切勿因拖延而错失维权良机。
如果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被拖欠等问题,欢迎联系郴州地区朱环林律师团队,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朱环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