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源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江x安,男,身份证号码441××××××××××××410,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菲,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源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x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源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江x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x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x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x安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25元,由河源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