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甲某与乙某长期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乙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甲某借款。甲某本人直接转账,同时委托案外人代为向乙某交付部分款项。后期双方对账,甲某主张乙某尚欠借款 425000 元,多次微信催款,乙某在聊天记录中认可欠款并承诺有钱优先偿还。庭审中乙某抗辩,双方并非民间借贷,而是合伙投资砂浆项目,案涉资金属于合伙款,应当进行合伙清算,而非归还借款。甲某委托赵志体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偿还全部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律师处理过程
本案由赵志体律师担任原告甲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完整梳理双方数年双向银行流水,区分每一笔资金的转出、回款记录;固定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甲某催款、乙某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的对话内容;收集案外人代为转账的佐证材料,证明第三人转款系受甲某指示交付。 庭审核心抗辩应对:针对被告 “属于合伙关系” 的主张,律师论证双方聊天内容只有催款、承诺还款表述,不存在合伙共享收益、共担亏损的合意,案涉资金性质属于借款;同时逐项核对全部往来流水,对有争议的两笔案外人转账分别举证质证,确认受指示代付的款项计入出借总额,无法证实属于双方往来的款项不予计入。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被告主张合伙关系缺乏证据,不予采信。经核算全部双向转账,扣除有争议且无法佐证的一笔款项,认定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372000 元。因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利息,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乙某向甲某偿还借款本金 372000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四、案件亮点
1.区分民间借贷与合伙关系:仅有多笔资金往来不等于合伙,无合伙协议、无利润分担、亏损共担约定,结合微信确认欠款的聊天记录,成功认定借贷法律关系。
2.多笔复杂双向流水对账:多年大量资金进出,需要逐笔核算、甄别争议款项;出借人指示第三人代为转账,有聊天佐证的,法院认可该笔款项为有效借款交付。
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借贷合意核心证据:无借条的情况下,微信对账、催款 + 对方承诺还款的记录,可以佐证借贷合意,补强仅有银行流水的证据短板。
4.未约定利息的法律后果: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起诉之后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赵志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