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甲某经被告XX局原负责人沟通,承接该局外围花园、院墙大门改造提升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甲某完成现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拖延结算付款;后续案涉工程大部分被拆除,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评估工程造价。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工程属于无偿公益捐建、原告主体不适格。甲某委托赵志体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XX局支付工程款 502115 元及逾期利息。
二、律师处理过程
本案由赵志体律师担任原告甲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律师重点搜集工程沟通、现场施工、工程量确认相关证据,调取原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汇总清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第三方公司书面说明,以此证明甲某系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并非捐赠项目。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 “无合同、工程属于公益捐建、原告主体不适格” 抗辩,律师论证:虽无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施工关系;原负责人在工程量清单签字确认价款,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完工交付,被告应当参照确认金额支付工程价款;工程被拆除导致无法造价鉴定,责任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甲某无建筑业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成。原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量价款,工程因拆除无法鉴定,被告应当按确认金额支付工程款。判决虞城县XX局向甲某支付工程款 502115 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 LPR 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亮点
1.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建工关系认定: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凭借负责人签字工程量清单、相关证人笔录、情况说明,成功认定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工程被拆除、无法造价鉴定的裁判突破:完工工程后续大部分拆除,丧失鉴定条件,法院采纳原负责人签字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结算依据,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
3.施工合同无效但仍可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缺少施工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在工程已完工交付前提下,依然有权主张工程价款。
4.反驳 “公益捐建” 抗辩:通过第三方公司书面说明,推翻被告主张工程属于捐赠、无需付款的核心答辩观点。
赵志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