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借款,
前言:不当得利,是指的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A转账给B,但错误转入了C的账户,那么C就构成对A转账款项的不当得利,A可以请求C予以返还。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除了类似以上的常规情况外,还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用于逃避债务。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老赖通过混淆债权债务、发起不当得利诉讼来逃避债务的情况。
案情简介:
何某与严某系债权债务关系。2013-2015年期间,严某多次向何某借款共计120万元,并留有欠条,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5年初,因严某迟迟未归还债务,何某多次与严某及其丈夫协商,最终敲定严某归还剩余债务87万元,严某丈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人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还款但严某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何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严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欠何某的款项87万并支付利息。
2016年,严某的女儿严小某也向何某借款20万元,仅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后来同样未按期归还借款。何某遂于2017年将严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债务。法院判决严小某偿还20万债务及利息。
事后,严某一家人也并未上诉或申请再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一家人一直逃避履行判决义务。
2020年中旬,何某突然收到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发现严小某以不当得利将自己诉至法院。很快,法院安排开庭,庭上严小某称自己曾替母亲偿还欠何某的债务,累计偿还了70万元,其中包含自己欠下的20万元,故相关债务已经清偿、严某起诉自己确认的20余万元(含利息)债权属不当得利,要求何某退还已经偿还的20余万元。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严某在借款过程中,曾使用过严小某的账户进行收款,严小某也用自己的账户帮助严某偿还过部分债务。并且,双方在确认对2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严小某主张超额偿还了债务,明显矛盾。最后,严小某每次还款未与何某确认是归还何笔债务,何某作为债权人认为严小某是在归还严某的87万元债务亦属合理。综上,法院认为严小某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严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纠纷基于何某和严某、严小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2016、2017年确认严某、严小某债务的判决书下达后,二人并未第一时间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也并未提出异议,属于放弃诉讼权利,因此时隔3年严小某再诉何某不当得利显然属于滥用诉权。
回到案件本身,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严小某主张何某不当得利20万,应当尽到充分的举证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何某对其主张的20万构成不当得利。并且我方还针对其“帮助严某还款的主张”重点突击,让法庭重点调查其向何某每一笔转账的用途,致使其无法自圆其说、露出了马脚,法庭见其知晓严某的还款情况,当即要求将本未参加诉讼的严某追加进来参与诉讼。经过法庭询问,我方发现严小某欲通过不当得利之诉,抵消其欠何某的20万元债务,最终真相大白,严小某的阴谋未能得逞。其母女二人也在庭审结束后被法院执行法官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