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张某联系甲、乙、丙等9人晚上在饭店聚餐吃饭。当晚,张某自带了三瓶白酒,还向饭店购买了一箱啤酒。吃饭过程中,有两人先行离开。甲与乙在出现醉态的情况下互相敬酒、劝酒,一直喝到晚上十点左右。饭局结束后,乙被送往卫生院。甲由其弟弟丙送回家中,之后丙发现甲情况不对,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甲于2022年1月2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吸入性肺炎。甲的父母、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饭局上的8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案件分析
一、在共同饮酒中,有什么附随义务?
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交活动,其本身不会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饮酒行为会给同饮者带来后续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附随义务的,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附随义务一方面是引导合理饮酒,包括不劝酒、不言语刺激喝酒、劝阻过量饮酒;一方面是对醉酒人的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在同饮者醉酒后及时通知家人接回、护送回家做好交接、出现异常时及时送医,切勿出现任其自由离开的情况。作为聚餐的组织人更需要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二、同桌饮酒者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三、同饮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
对于同饮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应结合同饮者和受害者的过错程度综合分析,并且可适用《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饮酒人应对自己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饮酒伤亡的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故对自身损害结果承应担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人在未尽到合理义务时,应对因同伴过量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