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为非法牟利,从事网贷中介相关业务。其通过购买公民个人联系方式,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与客户沟通,非法获取客户姓名、身份证号、芝麻信用分等公民个人信息后,提供给个人放贷人员用于非法放贷。经审计鉴定,邱某某个人非法获利 15000 余元。
2024 年 8 月 2 日,邱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30 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 年 11 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邱某某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邱某某家属委托后,指派江琳律师担任邱某某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侦查阶段:第一时间前往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邱某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涉案金额及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详细阐述邱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成功为邱某某争取到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及时查阅全部卷宗材料,仔细核对审计报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邱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协助邱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促成检察机关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一审阶段:开庭前,律师充分准备辩护词,梳理全部从轻处罚证据。庭审中,围绕邱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再次强调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核心辩护观点
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始终配合,认罪态度良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邱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诚恳。庭审前,邱某某已将全部违法所得退缴至司法机关,并主动预缴罚金,足以证明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邱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邱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案件结果
2025 年 3 月 5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2024)沪 0115 刑初 446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涉网贷中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此类犯罪成为打击重点。对于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及时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处罚。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尽早介入,在侦查阶段及时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全面阐述从轻处罚情节,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