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汉族,1960 年出生。2019 年,朱某某任职某公司董事长秘书期间,因公司上市咨询服务事宜,与报案人薛某某沟通,由薛某某代为向第三方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 10 万元,朱某某以个人名义向薛某某出具借条。
此后,朱某某与薛某某等人共同投资农业项目,薛某某投入投资款 10 万元。后因新冠疫情爆发,项目被迫停工,未能产生预期收益。基于双方多年情谊,朱某某向薛某某出具了对应金额的欠条。朱某某主张其已于 2019 年过年期间现金归还薛某某 3.7 万元。
2025 年 2 月 14 日,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某某家属委托后,指派江琳律师担任本案侦查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当日,律师立即办理会见手续,第一时间前往浦东新区看守所会见朱某某,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双方资金往来凭证、项目合作背景及相关书证材料。
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律师深入分析本案刑民交叉的法律性质,连夜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多次与办案民警、法制部门沟通,详细阐述本案系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的核心观点,提交了完整的法律意见和证据线索。
三、核心辩护观点
本案本质为民间借贷与投资纠纷,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第一笔 10 万元系朱某某代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钱款由薛某某直接转账至第三方公司账户,朱某某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二笔 10 万元为双方共同投资款,投资风险本应由各方共同承担,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失败,朱某某出具欠条系基于人情的自愿行为,并非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对朱某某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弥补报案人损失 朱某某到案后已深刻认识到未及时结清款项的不当之处,明确表示若能取保候审,将在三个月内筹集资金还清全部款项。若对其长期羁押,将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反而无法实现弥补报案人损失的社会效果。
朱某某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 朱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案系因经济纠纷引发,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家属愿意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合格保证人,保证朱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随传随到,不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四、案件结果
2025 年 3 月 10 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全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以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为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朱某某取保候审。朱某某于当日被释放,重获人身自由。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实践中此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诈骗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具有谦抑性,不能将正常的民事违约行为随意上升为刑事犯罪。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核心作用,在于及时介入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向办案机关清晰阐述法律意见,避免刑法的不当适用。同时,积极促成当事人与报案人的沟通协商,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