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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食言导致自身遭受损失”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郭鑫鑫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闺蜜食言导致自身遭受损失”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小美(化名)和小丽(化名)都喜爱旅游,是一对情投意合的好闺蜜。近期小美想去东南亚某国旅游,但因那国负面新闻较多,小美迟迟拿不定主意。

?小丽知道小美想法后,表示自己对去那国旅游也感兴趣,可以结伴一起去,这样安全性也提高不少。

?小美听后万分高兴,拍着胸脯表示旅游攻略交给自己,机票、住宿等费用也可以先行垫付,等旅游结束后两人再AA制,小丽欣然答应。

但在临出发前一天,小丽联系小美表示因临时加班无法同行。但因临近出行,退费会损失大部分费用,小美无奈只能一人出行。

谁知在旅游过程中,小美背的某大品牌包被抢,加上包内贵重物品,损失金额近十万。

?小美被吓得花容失色,草草地结束了旅游回国。小美咽不下这口气,认为自己多付出了旅行成本及遭抢劫的损失都是小丽食言导致,于是以小丽违约导致自身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小丽全权委托郭鑫鑫律师应诉。

【案件焦点】因小丽食言导致小美多支付的旅行成本和遭抢损失,是否应由小丽承担相应损失?

【案件结果】最终小丽分摊了因自身食言导致小美额外增加的成本,如机票、住宿等旅游费用,共计1万余元,但未赔偿小美因被抢劫导致的8万余元财物损失。

【律师说法】

1、小丽与小美达成结伴旅游并各半承担旅游费用的约定,双方成立共同出行的预约旅游合同关系,小丽临出发前单方取消行程,属于违约行为,小美因此导致的旅游成本损失,小丽应当予以赔偿。2、小美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抢劫,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失。抢劫行为系独立的第三方违法犯罪行为,与小丽的食言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小丽无需承担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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