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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奸罪:未成年人性侵案获刑五年,律师精准发力,为被害人争取公正判决与民事赔偿!

发布者:陕西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还原:12岁女童遭性侵,被告明知年龄仍实施犯罪

2025年2月中旬,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女,2013年3月7日出生)相识。同年3月1日,贾某某在帮助李某购买火车票时,明确获悉李某尚未年满12周岁,却仍通过微信相约见面。当晚,二人在杨陵区怡苑宾馆开房过夜,次日清晨,贾某某使用美团购买的避孕套,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2025年3月18日,贾某某再次与李某见面,当晚同宿于杨陵区揉谷镇法禧家园温馨满屋公寓003房间。次日早晨,贾某某对李某实施亲吻、抚摸下体等猥亵行为。李某家属得知情况后于3月21日报警,贾某某于3月26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二、代理策略:紧扣法定从重情节,同时争取民事赔偿,实现刑民并进

面对被告仅认罪但未主动赔偿的不利局面,李青律师接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后,迅速制定刑民并重的代理策略:

(一)紧扣“明知未满14周岁”关键事实,推动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李青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重点强调被告人贾某某在购买火车票时已明确知晓被害人未满12周岁,仍执意实施性侵行为,主观恶性明显。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严惩立场。

(二)积极主张附带民事赔偿,为被害人争取实际经济损失

在刑事追责之外,李青律师同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全面梳理被害人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8.10元,虽然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但医疗费及交通费请求得到部分采纳,为被害人争取到实际经济救济。

(三)针对被告人从轻情节提出有力反驳,确保量刑适当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等意见,李青律师在庭审中明确回应:被告人虽系未成年人,但其明知被害人年龄仍实施性侵,且存在两次独立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足以大幅从轻。法院最终未采纳辩方关于大幅从宽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正义虽迟但到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 刑事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2. 民事赔偿:被告人贾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8.10元。

从报案到判决,李青律师凭借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法律适用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成功推动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为被害人争取到实际经济赔偿,让施害者付出应有代价,也让被害人家属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安慰。


四、律师警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四条法律红线

本案的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了强烈警示信号:

明知年龄仍实施性侵,法律绝不姑息:

   对于明知对方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本案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仍被判处五年实刑,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猥亵儿童同样构成犯罪,数罪并罚加重刑期:

   除强奸行为外,对儿童实施猥亵的,单独构成猥亵儿童罪,可与强奸罪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因两次不同性质的行为被判处两项罪名,合并执行五年有期徒刑。


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并行,被害人权益应获全面保障:

   性侵案件被害人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经济损失。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系统梳理证据、精准计算损失,提升获赔可能性。

认罪认罚不等于必然从宽,犯罪情节仍为量刑核心:

   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但法院仍结合犯罪事实、被害人年龄、犯罪行为次数等综合考量,未予大幅从轻。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关键在于案件具体情节,而非被告单方面态度。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未来,性侵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如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等刑事犯罪侵害,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陕西启商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以专业的刑事代理能力,为您依法争取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


免责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存在差异,判决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必然结果。维权建议携带全部证据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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