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白蓉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某某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蓉,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奇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与被执行人奇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依照(2022)内0627诉前调确20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150009.75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奇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令;
2.2022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奇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奇某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
4.被执行人奇某有工资账户,本院冻结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4000元;
5.经查,被执行人奇某所有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奇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某某就业和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
6.我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劳动就业、收入、债权及股权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36009.75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