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芝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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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芝涛律师:以专业洞察力突破“不正当目的”壁垒,二审为5%小股东成功争取关键账册查阅权

发布者:任芝涛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始终坚信,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其条文的刚性,更在于其能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精准而有力的保障。近期,我代理的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终审改判的支持。这不仅是一份胜诉的判决,更是对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原则的一次有力彰显,我作为本案上诉人冯某的代理律师,深感责任重大,也为最终的结果感到欣慰。

本案的委托人冯某先生,是新疆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新疆公司”)持股仅5%的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低,冯先生长期被排除在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之外,对公司自2021年7月变更经营范围后的真实财务状况,特别是涉及一笔高达1075万元的合伙投资款项的使用及清算情况一无所知。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事务,尤其是为了厘清其本人与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靳某之间,以新疆公司名义进行合伙经营期间的独立账目,冯先生依法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相关会计账簿和凭证的书面请求,但遭到了公司的断然拒绝。公司以其在四川独资设立了一家同样从事电动车生产的公司为由,认定冯先生的目的是“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一审法院采纳了公司的抗辩,判决驳回了冯先生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接受冯先生的委托,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后,我深感本案的难点与核心在于:如何在一审法院已认定股东新设同业公司可能构成“不正当目的”的不利局面下,为委托人构建一个足以推翻该认定的正当目的体系,并争取将查阅范围具体化、阶段化。

通过对案卷材料的深入研析和与委托人的多次沟通,我制定了“分层抗辩、聚焦时段、激活关联”的诉讼策略。在上诉状及庭审中,我重点阐述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第一,全面论证查阅目的的正当性与紧迫性。 我向法庭清晰勾勒了事实背景:2021年7月后,新疆公司自身并未实际经营,而是将场地、账户提供给冯某、张某、靳某三名股东另行合伙使用,用于三轮电动车项目。三方投入了巨额资金,但合伙项目在未实际投产前即告解散,至今未进行清算。因此,冯先生要求查阅此期间(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8日)的账册,核心目的并非探知新疆公司自身的商业秘密,而是为了从公司庞杂的账目中,将三方合伙投资的独立收支剥离出来,以便进行最终的合伙清算。这完全是为了维护自身作为投资合伙人的财产权益,目的正当且具体。

第二,精准打击“不正当目的”认定的逻辑基础。 针对一审法院以“全国统一大市场”、“物流发达”为由笼统认定存在竞争可能性的观点,我进行了有力反驳。我指出,认定“实质性竞争关系”需结合具体时间、产品、市场进行审慎判断。首先,冯先生在四川设立的公司,在诉求查阅的关键时间段内(2021.7.27-2023.7.8)根本尚未成立,所谓“竞争”无从谈起。其次,即便该公司后来成立,其与新疆公司的主营产品、取得的行政许可、目标销售区域也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直接竞争。最后,我强调,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不能因股东持股比例低(仅5%)就进行限制或剥夺,这恰恰背离了股东知情权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立法初衷。

第三,巧妙利用已生效判决固定关键事实。 在二审中,我积极提交了新证据,并引导法庭关注另一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2025)新3122民初596号】所确认的事实。该判决明确认定了三方合伙使用新疆公司账户经营直至2023年7月8日,以及因拖欠场地租赁费而被新疆公司起诉的事实。这使得我方关于“查阅目的是为了合伙清算”的主张不再是单方陈述,而是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印证,极大地增强了说服力。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合议庭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8日期间,新疆公司自身并未开展经营,涉案账户也由三合伙人使用。因此,冯先生查阅此期间的会计资料,根本不会涉及新疆公司自身的采购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不存在损害该公司利益的可能。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此期间账册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支持冯先生查阅该特定期间的完整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等)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本案的胜利,得益于对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对案件事实脉络的细致梳理,以及对诉讼策略的精准把握。它再次印证了,即便股东在外设有同业公司,法院也不会一概否定其知情权,而会审查其具体查阅目的是否正当、查阅的账册期间是否确实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我为能凭借专业法律技能,帮助一位小股东穿透公司设置的重重障碍,最终触达关乎其切身利益的关键财务信息,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而感到自豪。这份判决,不仅为我的当事人挽回了权利,也为类似困境中的小股东依法维权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路径。


任芝涛律师,执业于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2014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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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320********8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