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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无罪辩护得到减轻处罚

发布者:周华章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8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被告人孙XX是我同学,从其被抓的当天就介入,因为办案机关在河北承德,离湖南常德有1800余公里,曾因疫情不便坐车而驾车前往过3次。该当事人伙同其他4人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未他人开发设计软件。我同学总计收款80余万元,分给其他人四十余万元。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其余人均全额退回非法所得,但我坚持让我同学未退一分钱。在审判阶段,除了本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外,其余4共同被告人的5名律师均做有罪辩护。判决结果出来后,我的同学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2个月处罚,其余四人分别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增加1个月或者6个月。

该案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特意就证据问题单独与本律师沟通。本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坚持原则,证据不足就一定要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是手段,并非终极目的。(附上该案的辩护词)

孙XX帮信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受被告人孙XX近亲属的委托和湖南XX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孙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阅卷情况和庭审,针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证据证实孙XX等人开发的聊天APP被用于诈骗并致使本案被害人王XX被骗,孙XX不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理由如下:

一、客观方面

1、本案被害人王XX是2020年7月27日电话报警称自己被骗,2020年8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从《受案登记表》所记载的情况来看,被害人从2020年4月份就开始通过软件进行“快3”下注,逐步被输钱被套。

而从全案证据来看,被告人孙XX、朱X、陈XX、谢XX是从2020年7、8月份以后在被告人蔡XX的组织下才开始开发、设计APP。而蔡XX的女朋友唐XX在证言中也称,2020年6、7月份和蔡XX坐飞机到长沙和孙XX等人第一次见面,这也就印证了朱X供述的是从8月份开始开发iOSAPP的真实性。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在五名被告人开发设计APP一个月之前就已经开始通过其下载使用的APP下注,这就意味着被害人下载使用并致其被骗的APP并非本案被告人开发设计的。

2、卷宗7记录了被害人王XX的XX手机,自2020年7月27日21:26——2021年4月30日17:43进行电子取证,从该XX手机中提取了手机中提取到:1、截图聊天截屏60张。2、银行转账受害人银行账户截屏2张。3、银行转账嫌疑人银行账号截屏9张。4、银行转账受害人付款记录截屏59张。5、涉诈APP1个(名称:XX、包名:XXXXXX、安装包MD5校验值:31A241B8D663094EEA14D1FB48A7FC5B;)。

而卷宗2第267页,由办案民警于2021年4月28日出具的《到案经过》中,明确说明了“2020年7月27日围场镇居民王XX报警称在网上的一个彩票站打彩票被骗160余万元,经侦查发现湖南长沙市开福区居民朱X有重大嫌疑。2021年4月28日办案民警打电话将朱X传唤至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派出所,经讯问,朱X对其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供认不讳”。但孙XX、陈XX的抓获经过,载明的是二人在朋友的介绍下通过给人做虚假网络赌博网诈及APP帮助他人组织网络犯罪。这就意味着,对比三人的归案情况,从2020年8月1日立案到2021年4月28日将朱X传唤讯问,公安机关已经有足够的线索能认定被害人所下载使用系朱X开发设计。

我们都知道,XX手机使用的是XX系统。但是,朱X开发的是iOS的APP,只能在苹果手机上使用,根本不能在XX手机上使用,XX手机的XX系统不能兼容iOS系统。也就是说,被害人下载使用的APP并非朱X所开发设计。

3、卷二第239-254系由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所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从鉴定过程和被鉴定的电子数据(XXAPP“XXXXXX.apk”安装包APK文件,计算其MD5哈希值:31A241B8D663094EEA14D1FB48A7FC5B)来看,仅仅系对被害人王XX手机中提取的电子信息进行鉴定,并未对已经在2021年5月1日就从被告人孙XX、谢XX、朱X、陈XX四人扣押的电脑、手机中提取的文档进行鉴定。

卷二第255-256页,由围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021年7月26日出具的《办案说明》,由孙XX、朱X、谢XX自行操作电脑并对电脑里面提取的文档刻录。《办案说明》里,公安机关载明了在孙XX、朱X的电脑里的文档数据“包含的涉案APP名称、服务器IP地址、绑定的域名与王XX手机内提取的涉案APP鉴定结果一致”。MD5哈希值,是文件在打包过程中随机产生的一组检测吗,在打开或者下载的时候,用来验证文件的完整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本案涉案的电子证据应当进行鉴定,仅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结论就认定二被告人电脑里的文档数据与被害人手机提取的涉案APP鉴定结果一致,明显证据不足。同时,对于被告人电脑里提取的数据也没有当庭出示,对这个所谓的一致性,辩护人认为存在重大疑惑。而电脑提取的电子数据,究竟是几名被告人开发设计的源代码,还是来源于他人,也没有证据证实。

据此就认定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经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开发的APP与王XX手机内提取的涉案APP一致”,明显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被开发的APP与王XX手机内提取的涉案APP相似。

4、被告人孙XX等人开发的系聊天APP,并不具有投资功能,而被害人王XX下载使用的APP则是具有投资功能。

综上所述,既然不能证实被害人王XX下载使用的涉案系本案被告人孙XX组织的朱X所开发设计,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所开发设计的APP被用于诈骗或信息网络犯罪。

二、主观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开发设计软件的行为,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从开发设计的APP来看,他们开发的目的是用于聊天,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犯罪。且要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前提,是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有人拿到被告人开发设计的APP后实施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帮助的对象是谁?被帮助的对象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帮助的对象实施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开发设计APP所得的收入究竟是不是违法所得?均没有证据来证实。

因此不能认定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开发设计APP,并且开发设计的APP与本案被害人下载使用的APP相似,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开发设计的APP被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并致使被害人被骗100万元。根据刑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XX无罪。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南XX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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