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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华章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X 刑事判决书 (2014)鄂武昌XX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2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博罗县,汉族,武汉XX中心学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XX解放XX,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与省外贩毒人员联系商定购买毒品,2013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A化名B,在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武汉XX门前,领取从广东省邮寄来藏有毒品的邮包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邮包内查获毒品1包,随后从其居住的三环学生公XX查获毒品4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8.9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A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持有的毒品系供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被告人A的供述;5、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6、搜查笔录,足以认定, 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A在校表现,提交证据一份:武汉XX中心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9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A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XX,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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