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例之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以撤销吗?
汪某(男)与朱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汪某某,后汪某与朱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汪某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其女汪某某所有。后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在审理中朱某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判决确认朱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
律师分析:汪某与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真实合法有效。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