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王某博于2024年7月入职某体育发展公司担任游泳及篮球教练,工作地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博于2025年9月离职后,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体育发展公司及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万余元、拖欠工资1.1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八千余元、失业金损失2.5万余元等,合计10.5万余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王某博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及诉求是否超期;2. 王某博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3. 拖欠工资金额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4. 被告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两次仲裁申请存在主体及范围差异,不构成重复起诉。王某博受某体育发展公司管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资,法院采信原告主张的课时费计算标准,认定被告拖欠工资合计1万余元。关于二倍工资,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拒签合同,应支付差额5.8万余元。因原告离职时未明确告知系因公司欠薪被迫解除,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的法定条件;年休假折算不足1整天,不予支持;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最终法院判决:某体育发展公司支付王某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万余元,支付拖欠工资1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石俊涛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考勤与工资发放记录,通过钉钉打卡、微信聊天及转账凭证等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确认了当事人与某体育发展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针对被告关于重复起诉和超期的抗辩,律师准确适用劳动仲裁规则进行有力反驳,获法院采信。同时,律师合理主张课时费计算标准,促使法院将提成等计入基数,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薪酬权益,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
石俊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