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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律师韦红露:美国加州离婚简介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8次举报

美国的婚姻法律是由各州立法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虽然《统一结婚离婚法》有原则性规定,但是各州的家庭法典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存在差异。因而本篇我们将以华人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加利福利亚州为例,进一步介绍该州有关离婚的一般性法律知识。

一、申请离婚的资格

在加州离婚事项必须通过法院,因此法院须有管辖权才可进行判决。根据加州法律规定,婚姻一方满足在提起诉讼前六个月居住在加州,并且在提交离婚申请书前三个月居住在提起诉讼的县时,法院才会享有对该段婚姻是否应当解除的裁判权。

A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may not be entered unless one of the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has been a resident of this state for six months and of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proceeding is filed for three months next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

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就是夫妻双方的离婚原因。在加州,离婚的法定理由有二,即致感情破裂的不可调和的差异和一方永久丧失在法律上作出决定的能力。

Dissolution of the marriage or legal separation of the parties may be based on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which shall be pleaded generally:

(a)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which have caused the 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b) Permanent legal incapacity to make decisions.

大多数决意离婚的夫妇会选择 “不可调和的差异”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这一理由相对直接并且在证明难度上更加容易。需要说明的是,加州是美国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所谓无过错离婚是指申请离婚的一方无需证明对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不可调和的差异便能够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另一种离婚的理由即一方永久丧失在法律上作决定的能力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这一情形需要有合格的医学证明才能认定。

三、离婚的程序

加州法律所规定的离婚程序有简易离婚程序和一般离婚程序两种。简易离婚程序是指无需经过法庭审理就能够获得离婚判决的程序。但是简易离婚程序有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1.任何一方均符合解除婚姻的管辖权要求。

2.双方没有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的子女,且任何一方均未怀孕。(注:同性婚姻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3.自双方分居之日起,婚姻存续期限不超过五年。

4.任何一方均不拥有任何不动产权益,无论其位于何处。

5.结婚之日后,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产生超过四千美元(4,000 美元)的未付债务,不包括与汽车有关的任何未付债务金额。(1985 年 1 月 1 日以及此后每个奇数年的 1 月 1 日,该款中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元价值的任何变化。)

6.社区财产资产的公平市场总价值(不包括所有产权负担和汽车,包括任何递延补偿或退休计划)低于两万五千美元(25,000 美元),且双方均没有单独的财产资产(不包括所有产权负担)和汽车,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1993 年 1 月 1 日以及此后每个奇数年的 1 月 1 日,该款中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元价值的任何变化。)

7.双方已签署协议,规定财产分割和共同承担责任,并已签署执行该协议所需的任何文件、产权证书、销售票据或其他转让证据。

8.双方放弃任何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9.双方在根据第2403条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后,不可撤销地放弃各自的上诉权利和重新审理的权利。

与简易离婚程序相对应的是一般离婚程序。一般离婚程序又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协议离婚和争议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在离婚相关问题上如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配偶赡养费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或者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书面协议,为协议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则为争议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法院将会处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法官会针对每个问题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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