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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律师韦红露——美国加州离婚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一、配偶赡养费的有关规定

配偶赡养费(赡养译为“扶养”更为准确,此处本文沿袭通俗说法)是指对义务人配偶所支付的费用。在解除婚姻或双方合法分居的判决中,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在一段时间内向另一方支付法院认为公正合理的金额。这一命令的目的是使一方继续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确立的生活水平。一般而言,法院会在赡养费支付令中明确用以支付赡养费的财产,如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准共有财产、分居后一方的收入以及一方的其他专有财产等。

2赡养费金额的确定

法院确定赡养费的具体金额和给付年限时会考虑众多因素,如双方收入能力对于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的贡献、支付赡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夫妻二人各自的财产、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婚姻的持续时间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受害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并不需要向加害人支付赡养费。

2赡养费的给付时长

赡养费的支付时限通常是婚姻持续时间的一半,但是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法律并不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子女的抚养问题

在美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用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同等责任以适合孩子情况的方式抚养孩子。当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此外,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还会考虑如下因素:

(1)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2)父母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在下列情况争取小孩监护权时考虑其是否有虐待的记录,包括:a.是否曾虐待任何与之有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小孩,或处于其照顾护理之下的小孩,无论时间长短;b.是否曾虐待另一方家长;c.申请人是否曾虐待过父母,现有配偶或同居者;其正在交往的人是否有过类似虐待记录。

(3)父母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在下列情况争取小孩监护权时考虑其是否有虐待的记录,包括:a.是否曾虐待任何与之有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小孩,或处于其照顾护理之下的小孩,无论时间长短;b.是否曾虐待另一方家长;c.申请人是否曾虐待过父母,现有配偶或同居者;其正在交往的人是否有过类似虐待记录

(4)小孩与父母的关系和联系频繁程度。

(5)对管制物品习惯性或持续性的滥用以及习惯性或持续性的酗酒。

法官判决了抚养费的判令之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必须遵从判令,可通过存钱,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如果父母一方有义务为其子女提供赡养费,但故意不提供赡养费,则另一方父母或诉讼监护人的子女可以对该父母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该义务。一般而言,抚养费一般会支付到子女18岁成年为止。同支付给配偶的赡养费一样,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也是可以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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