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应享有的权利
某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杨某驾驶小货车撞倒同向行走、正在赶羊群的刘某之父——也就是刘某的法定抚养人之一刘大壮,致其死亡。事故发生一个月后,刘某出生。刘某是否有权向驾驶员杨某主张抚养损害赔偿?
答案是肯定的。刘某享有向驾驶员杨某请求抚养损害赔偿的权利,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所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需待其出生后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具体包括:1.继承权;2.受遗赠权与受赠与权;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4.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5.身份权请求权。
李学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