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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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应享有的权利

作者:李学果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7日分类:法律事实分析浏览:31次举报
2026-03-17

胎儿应享有的权利

某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杨某驾驶小货车撞倒同向行走、正在赶羊群的刘某之父——也就是刘某的法定抚养人之一刘大壮,致其死亡。事故发生一个月后,刘某出生。刘某是否有权向驾驶员杨某主张抚养损害赔偿?

答案是肯定的。刘某享有向驾驶员杨某请求抚养损害赔偿的权利,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所享有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需待其出生后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具体包括:1.继承权;2.受遗赠权与受赠与权;3.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4.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5.身份权请求权。

○李学果,男,汉族,法学本科毕业。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中,秉承着对法律的敬仰,始终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
1371320********6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