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为一名从业十余年的老销售高管,先后在某集团多家关联企业任职,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单方免去其高管职务,拟降职调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处于待岗状态,单位停发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前夕,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委托我方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资、违法终止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关联企业之间调动,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二是用人单位单方降职调岗是否具备合理性,待岗期间工资应当如何认定;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我方重点举证当事人入职时间、关联企业用工流转事实,指出单位调岗缺乏绩效考核、经营必要性等依据,同时紧扣劳动合同法条文,论证用人单位终止行为属于违法终止。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调岗缺乏合理性,终止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判决公司向当事人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5万余元、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10万余元,支持我方核心诉求。部分证据不足的提成、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未得到支持。
四, 办案心得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调岗合理性、解除终止事由负有举证责任。遇到关联企业轮流签合同,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入职、调动、岗位任免相关材料,便于合并计算工龄。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应当书面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留存送达凭证,为后续维权锁定关键事实。劳动者也要理性看待诉求,部分浮动提成类请求,需要充分业绩证据支撑。
邓梦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