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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739人看过


故意伤害罪
1. 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 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级残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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