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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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使用条件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274人看过

一是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构成累犯者;二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得出不关押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结论。

从理论上讲,既然缓刑适用的立法条件一直没有变化,那么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就只能遵循上述的两个条件,而不应再考虑其他因素。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因为过失犯罪的罪过小,主观恶性不深,再犯可能性很小,可以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少年犯多受社会不良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多是偶犯,且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应以教育为主。各国对于少年犯都有特殊的保护措施,我国台湾就规定,少年犯“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者”,可以宣告缓刑,而成年犯则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者”。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比如相同条件下故意伤害要优先于故意杀人考虑,强制侮辱妇女要优先于强奸罪考虑等。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当然这种情况是指庭审都认罪,如果庭审时不认罪则不适用缓刑。)这实际是反映一个人的悔罪心理和态度。如在英国,被告作出的认罪越早,量刑折扣的幅度也越大。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11、行为人犯数罪时一般不要适用缓刑。因为行为人犯数罪说明他是连续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可能性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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