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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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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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房子和三代人的纠纷

发布者:王树业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4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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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编号:援决字[2019]065号决定书;(2019)青0104民初3791号调解书。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案例法律援助实施单位:省司法厅

承办人:王树业

一套房子和三代人的诉争

   受青海省司法厅指派,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援决字[2019]第065号决定书,由王树业律师担任刘大某继承纠纷一案的援助律师。

    案情介绍:本案是遗嘱纠纷类案件,案跨三代人,先后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关联法理: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的效力,遗嘱文书的替代。

刘某章与前妻祁某生育一子刘小某,一女刘大某即本案原告,刘某和祁某于1983年离婚。1998年刘某在其单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位于西宁公有住房一套。后刘某与本案被告赵某于2003年11月27日再婚。2006年刘某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留给本案被告赵某,但在刘某生病期间,由于本案被告赵某没有妥善照顾,又以公证的方式撤销之前的遗嘱,由于刘大某对其父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2007年2月1日,刘某遂将其名下的上述房屋立有遗嘱归刘大某继承。1999年10月刘小某去世,其婚后生有一子刘小小,2007年2月12日刘某去世,遂出现代位继承,由于刘某孙子表示放弃继承权,并有声明书,本案变得清晰。

办理过程:王律师接受案件后,先后三次制作谈话笔录,还原案情,前后6次开调查令查询涉案房屋的登记信息、涉案人的婚史、先后两次参与调解,详细的制作证据目录,不断夯实证据的证明力和逻辑链,使案件有了调解的希望。

办理结果:双方经过城西区王法官的调解,认可王法官从证据、程序、法理多方面做出的调解方案,从而避免了诉争,(2019)青0104民初3791号调解书终结此案。

案例点评:本案作为遗嘱纠纷的典型,案涉三代人的纷争,家事案件之所以难就因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关键点在于本案的关键人物刘某很有法律意识,先后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涉案房屋也做了权属登记,让案件有通过法院审判来划分归属的基础。虽然案件最后调解结案,但法官严谨的审查证据,尽力的查清事实,均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让本案在公平、公证的前提下得以和解。

本案涉及的基础性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本案不涉及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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