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本来就是复制粘贴的工作,但是这两天发生的事情让我从“用法律捍卫人的尊严而奋斗终生”的使命中突然回归到了基础做事,把事情做好的想法,原因无外乎太多,收了钱了,那你就要让这件事有个交代,没有太多的赘述,再多的解释面对不尽人意的结果的都是苍白而不负责的。
同样的一件人身损害的案子,同样是离婚的案子为何我们都是从《民法典》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去寻找法律依据,为何会有如此之不同?能找到的答案如下:当事人前后的陈述不一致,在描述事实的时候有遮掩,有避重就轻的嫌疑,在律师发现了不对劲之后的追问下才让整件事情的原貌吐出,所以前后会有不一样的结论产生;律师在解答时关于运用法律时动机不纯,最复杂的问题往往会有很简单的解决方法,但是律师为了让自己参与进去所以会刻意的不让问题在没有其参与的情况下解决,这个问题很常见;关于法律更新和废止在同一个事情上有两个相反的解释,这种情况很少有出现,那么怎么解决?
同样的案件都是在这样的结果下出现的,无非把自己的动机讲明白,然后和当事人讲清楚利弊然后提出法律意见,最终的结果就是这样,至于当事人需不需要律师,选不选择那是他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有意的把水搅浑,为了成案脱离实际的去运作那就背离了初心,也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最后,我想说 时间会告诉你一切,那些不被认可的同情、不被理解的关心,看上去不那么友善的共情其实都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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