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之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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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从宗某1离岸代持到中小企业的血泪教训

作者:郭之晞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2026-07-07

本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1. 股权代持为什么在商业安排中如此常见,又为什么极其危险? 2. 哪些行为属于股权代持的"雷区",会让实际出资人失去股权? 3. 如果必须代持,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才能做到风险可控?


本文穿插真实案例与司法判决经验 | 阅读时间约 10 分钟 | 作者:郭之晞律师


一、从娃哈哈跨境代持说起


香港高等法院在娃哈哈家族信托案的判决中披露了一个细节:建浩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包括香港持有各类资产,其中包括宗某1为三个非婚生子女准备的约18亿美元资产。


但有一个信息值得关注:宗某1没有本人持有该公司,而是让宗某2以个人名义在2024年2月注册并成立该公司,宗某1在去世前是这家公司的唯一董事。


为什么是这种代持结构?


几个核心原因,都与跨境税筹有关:


第一,香港身份的税收优势。 宗某2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对全球收入采取属地征税原则——只对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税,境外资产不纳税。香港无遗产税、无赠与税、无资本利得税。


第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的考量。 宗某1是中国国籍(曾有美国国籍后退出),如果建浩公司由他直接持有,他在境外的大量资产可能面临复杂的承接、信托设立以及巨额遗产税问题。通过宗某2代持并控制BVI公司,是防止资产外流、税负升高和控制权分裂的安排。


第三,为什么不让受益人直接持有。 三个非婚生子女涉及美国国籍。美国是全球征税国家——如果美国税务居民持有BVI公司股份,必须向美国税局申报,分红、股权增值都可能被征收高额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


一个值得深思的细节:宗某1与宗某2父女二人之间,既安排了代持控制,又签署了委托书——爱与防备,同时存在。这正是代持安排的本质:在信任基础上,用法律文件兜底。


二、中小企业的代持:血泪教训远比离岸故事更多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股权代持更为常见。原因多种多样:实际股东不方便出面、资产隔离需要、防止公司债务危机波及个人资产等。但少有人知道,股权代持风险极大。


案例一:家族内部的代持崩塌


一位客户来咨询。当年家族有安排,一家企业要留给二孙子,但让其大儿子(孙子的伯父)代持了股份。觉得一家人,等孙子长大能独当一面了,要回来就行。


后来老爷子想让孙子自己持股,大儿子死活不同意转让,要分红、要拿钱买。


更措手不及的是,大儿子比老爷子先一步去世。大儿媳拿着死亡证明和遗嘱办了股权过户,然后说不知情。


一问细节,全部是雷区:没有签代持协议;当年给大儿子的款项没有流水证明(卡已注销);没有开过股东会明确代持关系;孙子没有参与过实际经营。


案例二:朋友代持的全方位崩塌


另一位客户,找了一个朋友代持股权。这个朋友起初表现得十分配合,还主动说工商查得严,没有实缴将来麻烦,必须是股东实缴。客户觉得有道理,把钱打给朋友让他实缴。


几年后,客户身体出问题住院。名义股东开始翻脸,说这是自己的股权。更复杂的是,名义股东的配偶也介入,说要离婚,公司股权是夫妻婚内财产,要求分割。


问及证据:打款是通过第三人转的,没有备注;没有代持协议;没有开过股东会说明代持;没有证据证明对方配偶知情。


有心算无心,这就是代持最致命的场景。 最终通过谈判花了一笔钱处理了,但整个过程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


三、股权代持的七大雷区


根据司法判决经验,以下行为属于股权代持的高风险操作:


没有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最基础的证据都没有,代持关系本身难以认定。


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银行转账没有备注"投资款",通过第三方转款且无书面说明。


没有证据证明参与公司经营或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从未出现在公司治理的任何环节中。


代持协议没有约定回购或返还的触发条件——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还原、以什么价格还原,都没有明确。


其他股东不知情——没有股东会决议确认代持关系,代持不具"公示"效应。


名义股东配偶未确认知情——离婚时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名义股东死亡——继承人凭公证文书直接过户,实际出资人猝不及防。


四、代持风险防范必备文件清单


如果确实需要安排代持,以下文件缺一不可。前五项为必备,后三项酌情操作:


(一)书面代持协议。 内容必须详尽完备。明确约定:代持关系、出资来源、股权归属、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名义股东须按实际出资人指示投票)、代持期限、还原条件(触发条件+作价方式)、违约责任。


(二)出资支付凭证。 银行转账时必须备注"支付给XX公司的投资款(由XX代持)"等字样。保留完整的资金流证据链,不得通过第三人转款,不得使用现金。


(三)其他股东知情文件。 最稳妥的方式是出具股东会决议,明确各股东知情代持事宜。或至少取得其他股东同意代持的书面声明。


(四)名义股东配偶知情同意函。 名义股东如有配偶,必须出具配偶确认代持关系的声明,明确该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授权委托书。 委托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授权文件,明确表决权行使须按实际出资人指示。


(六)提前签署代持解除协议。 约定将来条件成就时自动解除代持的协议,由双方签字,实际出资人保管。


(七)股权质押。 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指定主体,让名义股东无法单方处分。


(八)公证。 对代持协议进行公证,强化证明力。


五、几个重要的边界


第一,代持不等于绝对安全。 即使文件齐全,代持本质上仍然是基于信任的安排。名义股东仍然可能违约处分股权(转让、质押),届时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善意第三人可能已经取得股权。


第二,代持还原在税务上被视为股权转让。 即使"物归原主",税务局可能按公允价值核定转让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非符合"正当理由"(如直系亲属之间)。


第三,上市前的代持必须清理。 拟上市公司在申报前必须解除所有股权代持,否则构成发行障碍。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实务经验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郭之晞,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驻山西太原。专注公司法与公司治理、股权、投资并购、私募基金、资本市场、股份制改造与国有企业合规,2023—2025年为239家山西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专项法律服务。现任太原市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专家讲师。

郭之晞,常驻山西太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专注公司商事法律服务,主要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4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上市、兼并收购、股权激励、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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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20********42 法律顾问、公司上市、兼并收购、股权激励、改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