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玲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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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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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获得赔偿

发布者:成玲玲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侵权 |3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玲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赔偿费合计12500元及利息49.16元,共计12549.16元(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4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5日23时58分许,原被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将原告打伤。后经派出所调解,2017年2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意思。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支付赔偿款项。综上,原被告之间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义务,现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赔款。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辩称:2017年3月中旬,本人按派出所对我与唐某发生纠纷而进行的调解决定,开始准备支付给唐某医疗费计12500元。由于当时本人在宿迁老家,无法在唐某居住地向其兑现,故电话联系唐某并告知支付医疗费之事。电话中唐告知我,1、其现在东北爱人老家,无法见面;2、他的银行卡因涉及有关“法人”的法律事宜已被法院冻结。因此,电话中唐某同意其哥代收。事隔不久,在老家遇见唐某的亲胞哥唐大某,此人既了解我们发生的纠纷,又是和我老乡,我在向他说明向唐某支付医疗费的困难和征得唐大某愿意代其弟代收我支付的医疗费后,我即以现金12500元支付给唐大某唐大某当场写了“收到12500元现金”的收条给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唐某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张某唐某打伤。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张某赔偿唐某医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12500元,其中3月5日支付5000元人民币,剩余费用在3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欠款由张某汇款至唐某工商银行卡上,卡号为62×××57.2、待张某支付完上述全部赔偿费用后,唐某不再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3、此事作一次性调解,双方均不可因此事产生任何其他冲突,否则追究肇事方的法律责任。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提供了以下证据:

1、酒吧出具的证明、酒吧取款入账记录。由酒吧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xx投资人为唐大某,法人代表为其胞弟唐某。自2014年xxxx日至2016年xx月底,唐某在投资人极力反对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唐某强行无数次擅自在吧台晚间营业时间,共提取营业款现金人民币计1156848元。被告认为该组证据证明其将钱给了原告。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首先酒吧是由原告唐某以及唐大某合资注册成立的,股东是原告和唐大某,所以原告从公司账上支取款项是合理行为,与本案无关;其次,酒吧的公章在唐大某手上,据原告所述唐大某与被告有债务纠纷,因此对该证明不予认可。再次,取款入账记录是手写件加盖公章,不予认可,并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2、唐大某出具的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交来赔偿我弟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500元。收款人唐大某。被告认为该组证据证明其将钱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该收条与原告无关,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治安调解协议书、被告提供的收条、酒吧出具的证明、酒吧取款入账记录和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派出所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义务。关于被告是否清偿了原告该医疗费等各类费用的问题。虽然被告张某提供了原告唐某的哥哥唐大某收取12500元的收条,并称系原告电话同意唐大某代其收取该费用,但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原告唐某授权其哥唐大某代为收取该费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唐某同意被告张某将医疗费用交付其哥唐大某,故本院对被告张某的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利息问题,双方调解协议约定该款项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12500元,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履行了该义务,因此原告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等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12500元,并支付以12500元中的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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