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争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娱乐法法律顾问破产清算海事海商国际贸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规解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中三个重点问题解读(中)

发布者:朱哲争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公司法 |1748人看过

【法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三个重点问题解读(中)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对过往破产司法实践中的多个实务做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了明确,进一步地完善了破产审判制度和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本律师结合先行法律法规及大量实务经验,对司法解释三中的三大重点问题进行解读。本文分为上中下三篇,本篇为中篇,敬请各位读者持续关注


二、首次明确单个债权人享有知情权,首次明确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提高了管理人的工作要求,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不良债权的追回。

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此前的法律规定中,仅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条:“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指定管理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存入企业破产案件卷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查阅,明确了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的知情权。

此次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单个债权人同样具备知情权,而且明确了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范围。在过往的实践中,对于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财产评估报告、各类财产调查报告、债权人会议及债委会决议等,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管理人一般会予以查阅,并将有关情况在债权人会议上向与会债权人汇报。而对于债务人的各类财务报表、记账凭证、破产期间继续经营所签订的合同等财务、经营资料,不同的管理人可能有不同的做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出现,同样给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管理人,需要具备更多的财务、经营管理知识,留存必备的生产经营文件,以更规范的监管破产企业,避免侵害债权人的知情权。

与司法解释三第10条相呼应的,是司法解释三第12条,该条明确了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第12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其实,《破产法》64条即已经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在实务操作中,该类诉讼并不多见,其原因除了债权人对破产法的复杂规定缺少了解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很难掌握提起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证据。本司法解释三第10条明确赋予单个债权人知情权后,更多的债权人可能会通过申请管理人提供相应资料,寻找其中符合第12条规定的几个情形的证据,进而提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并重新做出债权人会议决议。

从管理人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破产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在破产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从根本上定分止争,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一定程度上遭受损失是很正常的。但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债权人往往只顾及自己的利益,忽略破产法规制下的整体利益。本司法解释第12条虽然明确了债权人会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但依然要防止债权人诉权的滥用,否则破产案件可能会长时间拖延下去,无法达到破产法从根本上定分止争的立法目的。因此,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具体裁判标准,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继续摸索。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三第10条、12条可能会给不良债权的催收带来一定的利好。在代理债权人催收不良债权时,如无法找到财产线索,代理人很可能选择申请执行转破产,通过管理人的介入,查清债务人额财产状况。司法解释三第10条、12条赋予债权人具体的知情权,明确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后,债权人的催收将会有进一步的思路,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管理人提供有关资料,监督管理人工作,尽量维护自身权益。

 

未完待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