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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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海燕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侵权 |1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盱民初字第01771号 原告C,护士,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教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学生, 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C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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